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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5月30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既是食品又是药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删去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专用食用盐;” 三、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五)项“饮用天然矿泉水;” 四、将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三)已有国家卫生标准的辐照食品、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水解酱油;” 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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