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函[2001]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