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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省级管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及幅度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冀价经费字[2002]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石家庄、保定、唐山、秦皇岛、承德市物价局并大佛寺、清西陵、清东陵、老龙头、避暑山庄管理处:
为更好地落实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中有关实行优惠票价的规定,并结合我省游览参观点优惠票价的实际执行情况,现将省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及幅度明确如下: 一、对现役军人(凭军官证或士兵证)、老年人(凭老年人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门票价格实行五折优惠; 二、对中小学生、残疾人等及旅游团队门票价格的具体优惠幅度由景点管理处自行确定; 三、各游览参观点必须将优惠范围和幅度连同景点门票价格一并在景点的显著位置向游客公示。 四、此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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