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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畜牧用盐价格的批复[失效]


【颁发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晋价管字[2002]1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省盐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核定畜牧盐价格的请示》(晋盐政价字[2002]17号收悉。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畜牧用盐按食用盐管理。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用盐国家标准(GB5461--2000)取消了原盐和粉碎盐的质量标准。省盐业公司按新的国家标准专门生产盐粉、盐砖供应畜牧用盐,以满足全省养殖业的需要。按照国家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畜牧用盐价格批复如下: 一、全省畜牧用盐零售价 盐粉含税零售价每吨为950元,盐砖含税零售价每吨为980元。 二、畜牧用盐批发价 盐粉含税批发价每吨为790元,盐砖含税批发价每吨为820元。 三、上述零售、批发价格均为带包装价格,包装袋规格分为25公斤装和50公斤装两种。 四、畜牧用盐出厂价及对县公司的调拨价由你局具体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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