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城乡集贸市场设施租赁费(摊位费)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琼计价管[2002]57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屯昌县物价局:
报来《关于城乡集贸市场设施租赁费(摊位费)审批权限的请示》(屯价函[2002]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城乡集贸市场设施租赁费(摊位费)收费标准暂由你县核定并报我局备案。如国家和省里有新的规定改按新规定执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