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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龙岩龙化集团烧碱生产用电价格的复函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闽价[2002]函1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经贸委:
你委《关于龙岩龙化集团公司烧碱生产用电价格的函》(闽经贸函运行[2002]130号)悉。龙岩龙化集团公司通过技术改造扩建,并经你委确认,其烧碱生产能力达到3.5万吨,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556号)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龙岩龙化集团公司的烧碱生产用电价格按每千瓦时0.352元执行。 以上电价从2002年6月1日用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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