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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藏价费[2002]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收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度技术服务费用的请示》悉。由于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制造采用全国联网的方式,各地区代码室的联网费用由你代码中心开支。鉴于制证成本高、费用开支大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工本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工本费标准调整为正本每证50元,副本每证10元。除此之外,不能收取手续费、服务费等其它任何费用。 二、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主动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此批复自二00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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