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名称冠“广西”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2]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2001年8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企业登记职能作用支持企业发展促进西部大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1]58号)中的第四条、第十一条分别对内外资企业名称冠“广西”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投资最低限额作出了规定。为了进一步吸收内外商来我区投资,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经自治区九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名称冠“广西”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统一规定如下: 一、经营旅游、环保、高科技、基础设施、农业开发等行业的企业申请冠“广西”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二、从事服务行业的企业申请冠“广西”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申请冠“广西”的,只要具备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可,不受上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限制: (一)产品荣获广西著名商标或者国家驰名商标的; (二)产品属高科技的; (三)年出口额达到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 (四)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 (五)国有科研机构。 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桂政发[2001]58号文件中的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五月三十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