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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长春英华女子高中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长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发文字号】 长物价[2002]6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长春英华女子高中:
你校《关于长春英华女子高中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吉省价收字[1998]18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学生住宿的每生每学年收宿费600元。公民个人开办的民办学校收费不使用财政票据,资金也不上缴财政专户。此收费标准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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