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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和药品质量管理等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闽价[2002]费29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报我局培训中心申请审定药品监管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闽药监[2002]文财209号)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和药品质量管理等人员培训的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审定药品监管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闽财综[2002]58号)批准立项,根据《福建省培训班收费管理规定》的精神,经研究,现就药品监管培训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收费标准为560元/人·期(培训时间225课时)。 (二)药品质量管理等人员培训的收费标准为490元/人·期(培训时间195课时)。 上述两项培训的材料费根据培训学员的实际需要据实收取。 二、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培训单位可根据培训的实际情况自行下调,且培训课时不足应按平均课时费相应扣减培训费。 三、培训收费标准包含举办培训班所需的办公经费、报名费、实习费、考试费、发证费、老师酬金、场租费及管理人员工资等费用。 四、此收费标准试行期为2002年6月5日至2003年6月5日,试行期满后,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培训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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