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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及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用药需求,逐步减轻个人自付负担,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1号)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苏劳社[2001]61号)的规定,经论证研究,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和乙类药品自付比例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1、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苏劳社[2001]61号)规定的新增241种(按剂型)药品一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2、对100种临床常用、疗效确切、价格低廉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零;对其余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均调整为10%。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按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进行药品的配购和使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做好用药范围和乙类药品自付比例调整的宣传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三、本通知自2002年6月10日起实行。 附件: 1、新增药品目录(略) 2、零自付比例的药品目录(略)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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