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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冀建设[2002]19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各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5月27日第 3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二00二年六月五日
河北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公用工程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中型(含中型)以上的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桥隧、给水、排水、热力、燃气、风景园林、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对于小型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是否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机构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专职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社会公众安全、公众利益的内容进行的独立审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审查机构的审查工作进行不正当干预。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本省境内以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一)列入省重点建设计划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二)利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及民间援助资金或贷款建设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设区市和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以外其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项目管理权限的划分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将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与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二章审查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两部分组成。 政策性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性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 第八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依据: (一)政策性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技术性审查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和建设部《市政工程设计技术管理标准》、《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有关技术规范和法规。 第九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策性审查内容:设计单位承担的市政公用工程是否符合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工程设计文件的有效签署是否符合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设计合同是否符合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及国家关于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有无出卖或出借图签、图章和印章及私自拉人设计等扰乱工程设计市场秩序的行为;有关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等。 (二)技术性审查内容:市政公用工程的稳定性、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可靠,防爆、防雷、防毒、防滑坡等措施是否可靠;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人防、卫生等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市政工程设计技术管理标准》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中市政工程设计文件组成和深度的规定;是否损害了公众利益。 第十条设计的经济、技术合理性和设计优化等内容,由建设单位通过方案竞选或者设计咨询等途径解决,也可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建议的形式提出,是否采纳,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设计优化等建议不作为核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的依据。 第十一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完成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后,向具有相应监督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 (二)政策性审查合格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河北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并在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封面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报告,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向建设单位核发《河北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存档备查,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到的专有、专利技术保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报审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工程设计合同;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及设计要求说明书; (四)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五)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六)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计算书); (七)市政公用工程勘察成果审查批准书; (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技术审查报告报至负责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级和一级项目审查时间为30个工作日,其他项目审查时间为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如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性审查依据内容的,应当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报经负责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回建设单位,经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报告有异议时,可向负责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之内,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 复查结果主要内容和原审查结果主要内容一致的,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承担复查费用;复查结果主要内容和原审查结果主要内容不一致的,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复查费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负责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提请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再次进行复查,复查费用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支付;如对复查结果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确需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重新审查的修改内容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对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工程设计单位对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应积极主动配合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进行书面登录,并按季度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查工程名称、数量、规模等工程概况和审查结论。 第二十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书、委托书、审查报告和审查批准书应采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
第三章施工图审查机构
第二十一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作由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实施。具体技术审查工作须由审查机构中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并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实行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审查人两级责任制。 严禁不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人员从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证书,承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施工图审查机构实行法人冠名制。 第二十三条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分为甲、乙两个级别,其分级标准为: 甲级施工图审查机构标准为: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35岁以上,60岁以下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国家实行市政公用行业注册工程师制度后,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是一级注册工程师); (二)主导专业具有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配套专业具有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三)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技术、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四)与行政机关或有关行业协会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开展施工图技术审查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乙级施工图审查机构标准为: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35岁以上,60岁以下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国家实行市政公用行业注册工程师制度后,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是一级注册工程师); (二)主导专业具有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配套专业具有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三)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技术、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四)与行政机关或有关行业协会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开展施工图技术审查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如申请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施工图审查资质,参照以上条件审批。 不依托任何设计单位完全独立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其组成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等应存放本人所在设区市人才交流中心;属于石家庄市的,应存放省建设系统人事代理部。 第二十四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35岁以上,60岁以下,具有10年以上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工作实践经验,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实行市政公用行业注册制度后,审查人员应是市政公用行业一级注册工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承担过不少于5项中型及以上项目工程设计并已建成,且设计质量良好; (二)熟练掌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和《市政工程设计技术管理标准》,并了解国家有关技术政策; (三)具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四)身体健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符合上述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取得审查资格后,方可从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以下程序申请施工图审查资质: (一)领办人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组建方案; (二)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组建方案进行初审后,正式行文(申请函)将组建方案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建方案后,拟成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始组建; (四)拟组建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人员到位后,填报施工图审查资质申请表等申请材料。审查机构须由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五)申请材料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或审批。 甲级施工图审查机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乙级施工图审查机构经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凡应当进行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也不得交付施工。 第二十七条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对经审查后因工程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察的责任,但对按其意见修改的内容承担质量责任。 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发审查批准书。 第三十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年检。年检内容包括: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条件,审查质量和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服务质量及社会资信等。 年检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依法予以限期整改、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审查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对未通过定期考核的人员取消其施工图审查资格。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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