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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自学考试商务管理、金融管理专业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鲁价费发[2002]1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山东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自学考试商务管理、金融管理专业收费标准的函》(鲁教财字[2001]5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同意你厅自2002年起,对中英合作开考的商务管理、金融管理专业,按每报考一门课90元的标准向考生收取报名考试费。 收费单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缴款通知书,收费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票款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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