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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拆除抚仙湖沿岸部分建筑设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云政办发[2002]6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昆明市、玉溪市、澄江县、江川县、华宁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省环保局、计委、财政厅、建设厅、旅游局和玉溪市政府《关于拆除抚仙湖沿岸部分建筑设施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五日
关于拆除抚仙湖沿岸部分建筑设施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有关决定精神,我们对抚仙湖沿岸建筑设施分布情况作了认真的调查研究,从加快抚仙湖水污染综合防治步伐,恢复改善抚仙湖及其流域生态环境,确保抚仙湖保持Ⅰ类水质的需要出发,对抚仙湖沿岸部分建筑的拆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沿岸建筑设施情况 抚仙湖沿岸建筑设施所属企业共92家,其中83家是度假村、宾馆、饭店等旅游设施,9家是冷冻厂、加油站等企事业单位。92家企业中省属18家(含昆明市属4家,外资1家)、玉溪市属12家、县属7家、乡属5家、村属15家、个体私营35家。 二、拆除基本原则 拆除工作按照重点优先、有据可依、量力而行、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实施。 (一)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筑设施首批拆除。 1.建于《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最高蓄水位1722米(黄海高程)以下的; 2.对抚仙湖构成严重污染或污染隐患,对湖泊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现实或潜在破坏的; 3.严重影响湖泊景观的。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设施第二批拆除。 1.建于抚仙湖法定最高蓄水位1722米以下,但不在主体景区的; 2.对抚仙湖构成污染或污染隐患的; 3.影响湖泊景观的。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予以保留。 1.通过改造提高,不会对抚仙湖构成污染或污染隐患的; 2.离湖滨较远,对湖泊环境无负面影响的; 3.完成第一、二批拆除后,进行改造提高,符合上述两条要求的。 三、时间安排 (一)首批整体拆除或部分拆除共7家,其中省属3家、玉溪市属1家、乡属1家、村属2家(详见附表1)。交通培训中心、浅水湾度假村、抚仙湖温泉及沿岸40余亩鱼塘退塘还湖今年6月上旬必须动工,并抓紧完成;其余4家年内也必须完成拆除工作。 (二)第二批整体拆除或部分拆除共28家,其中省属7家、市属2家、县属2家、乡属3家、村属5家、个体私营9家(详见附表2)。第二批拆除于2003-2006年分期分批完成。作为抚仙湖周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湖周需要拆迁的5个村庄225家农户的拆迁也纳入第二批。具体每年度拆迁的建筑设施和农户由玉溪市政府提出意见,报省环保局商省级有关部门审核后,分年度安排实施。 (三)暂时保留并进行改造提高的共57家(详见附表3),其中省属8家、市属9家、县属5家、乡属1家、村属8家、个体私营26家。完成第一、二批部分拆除并改造提高后符合环保、景观要求的企业将暂时保留。 四、组织实施 (一)拆除抚仙湖沿岸部分建筑设施工作由玉溪市政府总负责并组织实施。 (二)各被拆除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企业的按时拆除和场地清理及景观恢复工作。 (三)由省环保局牵头,会同省计委、财政厅、建设厅、旅游局等部门按职能分工督促省属及昆明市属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积极配合玉溪市政府完成拆除工作。 (四)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委托审计部门和中介机构对本级政府负责拆除的建筑设施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补偿原则 (一)政府性投入(包括财政和预算外资金)的建筑设施原则上不补偿; (二)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三)省属单位在抚仙湖的建筑,拆除时原则上自行消化; (四)昆明市所属单位在抚仙湖的企业由昆明市政府负责; (五)玉溪市的各级企业由玉溪市政府负责,玉溪市的补偿原则由玉溪市自定。 (六)被拆除企业的职工由本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安置。 附表:1.抚仙湖沿岸第一批拆除建筑设施所属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2.抚仙湖沿岸第二批拆除建筑设施所属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3.抚仙湖沿岸暂时保留建筑设施所属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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