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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吉林市医疗生物垃圾处理收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吉省价收字[2002]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吉林市物价局:
你市关于统一清运焚烧医疗生物垃圾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建城字[1994]1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吉林市医疗生物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作如下批复: 一、收费范围 凡在市区的医疗单位、机构(含市、区街企事业单位和驻军所属的医疗院、所、站)、生物制品等产生毒、副、菌、害固体废弃物垃圾的单位,均按照本规定缴纳医疗生物垃圾处理费。 二、医疗生物垃圾废弃物种类: 1、手术、包扎残余物; 2、一次性塑料注射器、输液器、输血管(袋)等; 3、生物培养、动物试验残余物; 4、体检化验检查残余物; 5、传染性废弃物; 6、医疗单位废水处理的残余物; 7、废弃药物、药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属于有害的废弃物或沾染毒、病、菌、害的废弃包装容量、敷辅料等废弃物。 三、收费标准 吉林市区产生的医疗垃圾,统一由市环卫处清运处理,并按量计费收取费用。医疗单位、机构按实际住院人数每四个床位每日产生1公斤固体废弃物计量,门诊按每20人次每日产生1公斤固体废弃物计量收费。其他单位按重量计算收费。医疗生物垃圾收费标准为每公斤0.60元。 四、以上收费不包括医疗单位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的处理收费仍按《吉林省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吉建城[1994]15号)文件执行。 五、收费由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上缴吉林市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医疗垃圾无害化处理。 六、本收费标准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由你局重新申报,届时再行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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