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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02]9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海沧投资区、象屿保税区、火炬开发区管委会: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请予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六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意见 (厦门市财政局2002年5月22日)
我市自1997年颁发了《厦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以来,不断推进和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工作,先后制定了《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银行代收管理办法》、《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押金、暂收款管理的通知》、《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的通知》、《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加强了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及银行账户、收费票据等方面的管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罚没收入推行了“单位开票、银行代收、票款分离、财政统管”的收缴征管制度,预算外资金已基本实现了财政专户管理,并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编制综合财政计划的要求,实行了预算内外资金统管的财政综合预算。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预算外资金收支结构不尽合理,一些执收执罚单位收支安排仍存在挂钩现象;有经营收入和“非转经”收入的单位的资金使用不够规范合理,导致单位之间经费开支、职工收入水平存在一定差距;一些单位的项目资金结余未能及时进行清理,造成单位银行账户余额沉淀过大,难以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执收执罚部门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甚至将执收执罚权交由所属单位办理,逃避“收支两条线”管理。为此,2002年完善预算外资金管理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合理调整预算外收支结构,将一些单位的预算外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二是要通过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非转经收入的管理,使部门预算能够全面反映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收入收支状况。三是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监管工作,为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奠定良好的基础。四是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的依法收缴和清算工作,解决应收不收、应罚不罚,执法力度弱化问题。 一、合理调整预算外资金收支结构,将一些单位的预算外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一)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将公安、法院、工商等三个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收取的预算外收入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该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从预算中给予安排。由于2002年的部门预算已开始执行,因此拟先采取以下过渡办法:上半年对三个部门原有的预算外收支仍维持原渠道不变,即通过财政专户采取暂收暂付的办法进行处理。从7月1日起,将上述部门的预算外收支正式纳入预算管理,其上半年的实际收支待年度调整预算时纳入预算列收列支。 (二)适当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拨方式。 1、从2003年1月1日起,区级法院的诉讼费收入直接缴入区级金库,区级法院原从诉讼费安排的支出由区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确保经费供给。区级法院的诉讼费纳入区级财政管理后,原由市掌握安排的30%调剂部分,以2001年各区的缴补数为基数,纳入上下级财政体制进行结算。 2、从2002年3月1日起取消收取暂住人口费和城市增容费,原从上述收费中安排给各区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费、治安纠察队经费、劳动监察大队经费、劳动服务公司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区财政负责安排。鉴于上述两项收费取消,原需相应安排的项目经费较多,市级财政给予各区(同安除外)一年的过渡期,即2002年市财政按原规定的支出标准和支出渠道给予50%的补助,2003年起全额由各区财政负责安排。 (三)其他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收支,今后将根据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纳入预算管理。 二、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入的管理。 (一)从2002年7月1日起,凡属财政部门全额拨款或定额、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取得的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入,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做法是:单位在取得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入时,将资金缴存单位基本户,预提应缴税费后,将资金及时足额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其年度收支计划(包括经营成本)由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为调动有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入单位职工的积极性,对上述有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入的事业单位,可按单位的实际工作状况、中介或经营服务业绩及单位“双文明”制度的建设情况,由财政部门从单位取得的中介或经营服务收入中核给一定比例的职工福利奖励金。 (二)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取得的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入,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但必须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按章纳税,并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收支的实际情况确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对年度收支结余较大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收支的实际情况确定单位收支管理模式。 三、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监管,为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奠定基础。 (一)继续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 1、全面取消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预算外资金账户,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内外收支统一通过“基本账户”进行核算。对委托代理银行办理代扣代缴业务如直管公房租金、有线电视维护费等预算外资金收入,改由财政部门按执收单位分别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同时,对预算外资金汇缴专户实行零余额管理,即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的收缴清算业务,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委托代理银行办理。每日由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将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全部划转到预算外财政专户。 2、取消行政事业单位开设的基建专户,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用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但对确需由单位向银行贷款融资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在融资银行开设基建专户。 3、加大对“专用账户”的清理力度,行政事业单位除了批准保留房改、医改专户及法律、法规规定和经省(市)政府批准作为特定用途的专用账户外,不再开设其他专用账户;各主管部门下拨专项资金时,不得要求下级单位开设专用账户。 4、严禁随意开设定期存款户,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将财政性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特殊情况需要开设定期存款户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实行实时监管。市区两级财政部门通过开发和应用银行账户管理软件,实现财政与银行的联网,通过网络系统随时查询各单位银行账户收支及结余情况,为财政资金核拨和管理提供依据。 (三)进一步规范押金、暂收款的管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拆迁补偿收入及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监管。 1、对押金、暂收款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取消执收单位开设的押金、暂收款收入过渡户,改由应缴纳押金、暂收款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执收单位开出的缴款通知书,直接将押金和暂收款缴入财政专户。需要办理退款时,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严禁部门和单位坐收坐支押金和暂收款。 2、行政事业单位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拆迁,所得的补偿款收入一律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需由拆迁补偿收入中安排的支出,应编制用款计划送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3、行政事业单位需报废固定资产,按照厦财〔2001〕03号文的规定统一由市公物处理中心集中处置。市公物处理中心定期将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汇总上缴财政专户。 (四)对各单位银行账户结余资金进行全面清理。结合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对各单位银行账户资金结余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清理出来的财政性结余资金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置。 四、加强收入监管,确保预算外资金的依法收缴和清算。 (一)要切实贯彻落实《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收缴的监督检查。今年要组织对各执收单位依法收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及时清算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予以严肃查处,确保预算外资金的依法收缴和清算。 (二)要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收入的减免程序。各执收单位应切实按照《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银行代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9号令)的规定,严格收费减免程序,对确需减免收费的应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减免数额较大的还需报同级政府批准,对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减免收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财政票据的检查监督。市财政票据管理所要充分行使管理职能,把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稽查等各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财政票据管理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为财政部门管理预算外资金提供基础服务。对于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财政部门要严格执法,除按《会计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根据《违反行政事业单位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对部门和单位提取、集中、分成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监管,杜绝财政资金的“体外循环”。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需要上缴中央及省主管部门提取、集中、分成资金的,一律通过上下级财政专户办理,不得直接从预算外资金收入中扣缴。 五、促进各区加大“收支两条线”管理力度。 总体上看,我市各区在推进“收支两条线”改革过程中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与市政府提出的改革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为了进一步促进各区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从2002年7月1日起,各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要全面推行“单位开票、银行代理、票款分离、财政统管”的征管体制;同时,各区还要推动有条件的镇和街道共同推进此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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