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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冀建法[2002]17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已经第八次厅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6月20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工程监理企业的素质和监理水平,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监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审核工作。 省交通、水利、通信等部门配合省建设厅实施其相关专业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 1、企业经理应具有工程技术与管理中级及其以上专业职称和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3、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 4、取得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不少于50人且专业配套;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20%; 6、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7、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 (二)乙级 1、企业经理应具有工程技术与管理中级及其以上专业职称和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3、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 4、取得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专业配套;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20%; 6、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7、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 (三)丙级 1、企业经理应具有工程技术与管理中级及其以上专业职称和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3、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4、取得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20%; 6、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7、监理过二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一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 第六条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等工程;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 第七条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第八条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丙级核定,并设一年暂定期,其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经理应具有工程技术与管理中级及其以上专业职称和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建设部定点院校培训的监理培训结业证书;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经建设部定点院校培训的监理培训结业证书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20%;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第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设立审批程序 (一)由发起人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设立监理企业申请文件;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企业章程; 5、含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企业经理在内全部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一览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原工作单位、专业、职称及证号、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号、监理培训证号、身份证号; 6、上述人员按顺序排列的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等复印件; 7、全部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的原工作单位不在职证明及与法定代表人签订的经公证或人事代理部门鉴证的聘用合同; 8、办公场地证明。 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字,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立工程监理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审查原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审核”印章及审核人的签字。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立监理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正式发文批准设立并核发资质证书,其中交通、水利、通信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征得其专业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涉及铁道、民航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程序与甲级资质相同。 第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按14个工程类别可以申请一项工程类别或多项工程类别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以一项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监理企业申报主项资质的工程监理业绩数量,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且业绩应与主项资质专业一致。 企业的增项资质等级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资质的,需各增加填写一份《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和附件材料。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增项资质的,其增项资质的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应符合建设部关于增项资质标准的规定。 一名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符合两个以上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任职条件的,可分别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个。 第十三条 增项资质可以与主项资质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资质审批期间独立申请。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及所列资料申报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及复印件; (四)《监理业务手册》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所需附件材料中,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总结、监理业务手册等可采用复印件。 申请材料中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的,复印的公章和签字无效。 第十六条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专业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第十七条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本办法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及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六)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七)因监理责任而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 (八)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其他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九)有其他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行为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工程监理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实行工作质量考核和资质年检制度。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监理企业及外省进冀监理企业的工作质量考核和资质年检审核工作,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各专业部门配合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作质量考核和资质年检初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工作质量考核和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监理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监理企业工作质量考核评定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监理业务手册》以及工程监理人员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作质量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抽查和综合评定后作出考核结论。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工作质量考核内容包括企业资质条件、市场行为、信息管理、监理工作实绩等内容。 工程监理企业工作质量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考核内容中量化指标综合得分75分(含75分)以上,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工作质量考核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中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数量及取得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数量、监理业绩未达到资质标准,但不低于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考核内容中量化指标综合得分60分(含60分)以上,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工作质量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工作质量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和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数量、监理业绩的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 (二)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三)考核内容中量化指标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质量考核结果,进行监理企业资质年检; (一)工作质量考核合格,资质年检定为合格; (二)工作质量考核基本合格,资质年检定为基本合格; (三)工作质量考核不合格,资质年检定为不合格;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限期整顿(整顿期间不得承接新的监理业务),整顿期满仍不合格的,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三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连续两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一条 降级的工程监理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二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遗失《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其中甲级监理企业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及调整监理人员,应在一个月内,持有关变更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六条 工程类别及等级的划分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2号令)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20日施行。原《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申请设立、资质核定及定级、升级管理办法》(冀建监[1997]152号)、《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工作质量考核和资质年检管理办法》(冀建监[1996]2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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