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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定居、委托等涉台公证书副本查验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渝价函[2002]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重庆市司法局:
你局渝司函(2002)46号《关于收取定居、委托等涉台公证书副本查验费的复函》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对台湾地区发往大陆使用的,涉及继承、收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财产权利证明,病历、税务、经历及专业证书等进行查验,并收取工本费、文书费、保密费及保管费。收费标准参照重庆市物价局渝价(1999)416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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