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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民爆器材有关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工[2002]2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睢宁县民爆器材专营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审批民爆器材定额费用的报告》(睢民爆字[2001]16号)收悉。根据《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管[1995]328号)规定,对你公司进货运杂费和仓储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进货运杂费。根据你公司进货实际费用测算,并衔接周边市、县运杂费标准,核定定额进货运杂费标准为:炸药300元/吨,雷管270元/万发,导火索310元/万米。 二、仓储费。根据你公司租用徐州矿务集团化工有限公司等仓库的实际情况,结合省内其他城市费率水平,核定你公司民爆器材仓储费率为5.5%。 三、民爆器材流通环节费率等其他事项按照苏价管[1995]020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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