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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合作开发余热发电内部结算价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闽价[2002]商29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闽能邵武发电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合作开发余热发电价格结算的请示》(邵电综[2002]081号)收悉。为鼓励能源的综合利用,经研究,核定福州开发区富屯发电有限公司与福建闽能邵武发电有限公司内部结算价格为0.33元/千瓦时。 本批复自福州开发区富屯发电有限公司向福建闽能邵武发电有限公司供电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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