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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价费[2002]0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
为了进一步体现优质优价,促进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经研究,决定自2002学年起调整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一般专业由每学期1100元调整为1500元,特殊专业由1300元调整为2000元;艺术类专业调整为每学期不超过4000元。 二、以上调整后的标准均为最高标准,不浮不限,各学校可以根据专业、生源、就业等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下浮幅度。 三、实行学分制试点的学校收费按《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教委职[2001]4号)执行。 四、学费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特此通知 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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