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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石家庄站站内汽车接送旅客服务收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冀价经费字[2002]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石家庄铁路分局:
你分局《关于增加延伸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请示》(石铁分多经[2002]12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石家庄站开设站内汽车接送旅客及携带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每人次5元(从检票口至站台或从站台至出站口为一次)。收费属于铁路延伸服务收费,服务必须坚持旅客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本批复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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