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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暂住证IC卡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价费[2002]1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公安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暂住证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633号)精神,结合我省现行暂住证推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降低IC卡暂住证的收费标准,由40元/证降低为20元/证,有效期不低于3年;磁条本子式暂住证的工本费仍为8元/证,有效期不低于1年。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0日起执行。各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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