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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技术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鲁劳社办[2002]5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劳动保障局,各高级技工学校: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鲁政发〔2001〕66号)精神,根据我省技工学校发展实际情况,确定在部分办学条件好、具备培养高级技能人才能力的高级技工学校中建立技术学院。现将《技术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请参照执行。申报技术学院按有关规定办理。 技术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一、办高级技工学校3年以上,并保持稳定发展。 二、办学规模适应当地和行业发展要求,在校生达到2000人,其中高级部规模700人以上。 三、专业设置能适应本地行业需求,常设高级技能专业4个以上。 四、校园占地面积100亩左右,实习、实验场地及附属用房面积1万平方米左右。 五、高级部文化理论教师90%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教师高级职称的占40%;实习教师80%具备技师职业资格,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达到30%以上。 六、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场地、教学仪器和高级部的实习设备不低于当地和行业企业的先进水平。 七、与企业建有稳定的联系,定向培训占50%以上,当年就业率连续3年稳定在85%以上。 八、学校图书室阅览室达到1000平方米,图书达到4万册以上,其中专业书籍占50%以上。 九、政府所办学校经费须纳入财政,生均经费一般应达到普通高校标准。 十、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学校为当地再就业培训基地,每年培训失业下岗人员800人次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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