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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搞好全省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甘价费[2002]14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地、州、市、矿(厂、场)区物价处:
《收费许可证》制度是各级物价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收费进行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搞好《收费许可证》的换发、管理、年审工作,对于提高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提高执收单位执行收费政策的自觉性,规范收费行为等方面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坚决治理乱收费、保护合法收费,为收费公示工作打好基础。根据《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及国家计委等六部委颁布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结合今年的《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对到期的《收费许可证》换发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收费许可证》实行定期年审和换发新证,是《条例》和《办法》赋予各级物价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各级物价部门依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面清理收费项目、强化收费监督职能、巩固清费治乱减负成果的具体体现。各地要对这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组织力量,精心安排,认真实施。 二、为了维护《收费许可证》制度的严肃性,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换证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换发新证。对1999年集中换证以来,时间已满三年的《收费许可证》,各地要结合今年的年度审验开展集中年审换证工作,具体时间省上不作统一安排,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同时对时间满三年的《收费许可证》,要按规定逐步换发新证。换发新证工作中对收费项目、标准要逐一审查,凡不符合政策规定和历次清理整顿期间国家和省上已取消的项目一律予以废止。换证的范围仍按国家规定按照地域管辖的原则换证。 三、为了加强纪律,进一步搞好《收费许可证》的管理,维护其权威性,根据《办法》规定,《收费许可证》只允许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印制,经国家计委同意,省局已按国家计委的统一式样,印制了《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含镜框),各地要按通知要求及时到省局领取,不得自行印制。如有违纪者,省局将会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废止其自行印制的《收费许可证》,取消办证资格。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收费许可证》发放、换证过程中的规范化管理。要充实收费管理力量,指定专人负责办证、换证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严格办证程序,为今后收费目录公示和建立收费统计报表制度打好基础。 五、各地换证过程中所需经费,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申请财政解决。为了弥补《收费许可证》的印制成本费用,并结合我省实际,各地在换证工作中有关收费仍按省物价委、省财政厅[1992]价费字283号文规定标准执行。不得变相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对交费确有困难的单位可适当减免工本费。各地县到省局领证时按每套30元的标准向省局交纳部分印制工本费。 六、为了统一管理《收费许可证》,保持《收费许可证》编号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次换发新证仍采取全省统一编号的办法。具体办法仍按省物价委[1992]价费字320号文规定执行。 七、其他未尽事宜及各地换证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收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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