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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2年5月30日,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3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在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二、删除第十一条。 三、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 四、删除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五、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六、删除第二十三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章及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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