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确保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公用工程是指: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城市道路、桥涵、轨道交通线网、广场、公共停车场(库)、公共交通场(站)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交通组织控制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等。
市政管线设施工程:
(一)城市信息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邮政信箱、地下通信管网、现代通信网络系统、军用通信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微波通信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二)城市能源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1、城市供电工程:城市供电线网、架空线、地下电缆线、高压电杆(塔)、变电站、变压器、开闭所、分接箱、配电房等;
2、城市供水工程:城市供水管网、水泵站、加压站、水厂及其它供水设施等;
3、城市供气、供热工程:城市管道燃气管网、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等;
4、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工程管线设施及其相关河湖水系工程:城市排水管网、雨水管、污水管、雨水污水合流管、泄洪渠、灌沟、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堤坝、河岸、河道、水文观测站、航道标志等。
城市环境工程:
(一)公共绿化工程:城市道路绿化、小区绿化、水体水面、城市广场、街心花园、城市雕塑、环境艺术小品、防护绿带等;
(二)环卫公共工程设施:公共厕所、垃圾箱、垃圾收集站、垃圾处理场、粪便倾倒口、洒水车供水点、车辆清洗站等;
(三)其它:户外广告设施、路名标牌、公益宣传栏、报刊亭、电话亭等。
城市防灾工程:抗震工程、消防工程、防洪工程、防涝工程、人防工程等。
其它需要穿越、占用城市公共空间的特殊管涵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河道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园林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政公用工程各专业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政公用工程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特别重大工程设施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建设应与城市建设协调进行,并适当优先发展。
第七条各项工程管线的规划和建设应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需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各专业规划的指导下,根据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市道路的实施和建设紧密结合,按地区及道路沿线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第八条市政公用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九条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标准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个等级。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规范规定。
第十条城市道路设计应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路面控制标高及专业规划中的地面杆线、绿化、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满足对残疾人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根据规划要求沿道路红线后退,其垂直投影(除合理的飘线和雨蓬外)不得压占道路红线。在红线控制范围内,除交通设施和按要求架设、敷设、修建的各类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外,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置其它任何建(构)筑物。
第十二条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报刊亭、垃圾箱、消防栓、邮箱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的要求。人行横道向坡度采用单面坡。横坡度为1~2%。铺装面层应平整、抗滑、耐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及道路平交叉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需要,增设左转弯、右转弯专用车道,设置方向岛、安全岛和划线渠化等,实现渠化交通。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设置立体交叉的交叉口,应根据立交的形式和规模,预留修建立体交叉用地。
第十四条主干路上的重要交叉口宜修建人行天桥或人行过街地道。其设计应符合城市景观和无障碍设计的要求,并与附近地上或地下建筑物密切结合;其出入口处应规划人流集散地。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所在路段的各类市政管线及交通组织控制设施应当与道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先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重复建设。城市道路平均每隔300米以及每个交叉口的人行横道线外侧,预留横穿道路管线沟,并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和建设。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后,主干路5年内,次干路3年内,原则不准开掘;因特殊情况需开掘的,必须向市规划、市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经市政府审批,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先进行必要的交通分析,在进行平面设计的同时,应配合进行交通管理系统、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并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同时验收。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综合配套建设,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开发小区内的道路及街坊路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建设开发单位按照所在地块、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市政设施综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统一配套和建设。
第十八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项目,应做市政工程修建性设计。报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道路绿地规划应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范要求。道路绿化设计应结合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城市美化等要求选择种植位置、形式、规模,采用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草皮、花卉。在同一路段内的树种、形态、高矮与色彩不宜变化过多,并做到整齐规则、和谐一致。绿化带内应配有喷淋管道。
第二十条控制设中间分隔带的城市主干道上的断口数量。断口的间距应符合交通组织的要求,一般宜大于或等于300米;两侧分隔带断口间距宜大于60米。缘石断口位置应离开交叉口,间距应大于70米。分隔带和人行道的缘石高度应与城市道路的横断面宽度的比例尺度相协调,并设置无障碍通道。
第二十一条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道路交通组织和环保需要,合理分布。停车场的出入口应设在次干道或支路上并远离交叉口,并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不得设在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桥隧引道处。
第二十二条公共汽车停靠站应按照公交线路规划布局,市区间距一般为500~600米,近郊区间距一般为800~1000米。主干道上停靠站不应占用车行道,宜采用港湾式布置,在建设有辅助道路的城市快速路上,停靠站必须设在辅道内。公共候车亭的外观应美观大方,停靠站站台均应铺装。
第二十三条城市新建或改建城市道路、桥梁的照明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同时注重灯具的装饰艺术效果,美化城市环境。
第二十四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公路及规划道路红线内敷设市政工程管线,应按管线综合规划要求建设。各类管线应平行道路规划红线,走向顺直,有条件的应考虑建设地下公用综合管沟。
第二十五条管线设置的原则:
(一)在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南安排污水管、燃气管,电信电缆(光缆);
(二)在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北安排雨水管、给水管、电力排管、电力电缆。
第二十六条管线设置具体规定如下:
(一)管线埋设:
1、各类地下管线原则上应在人行道下布置,当两侧人行道宽度不足时,可在慢车道、混行车道下敷设给水管、电力排管、信息管道,雨水管、污水管、地下公用综合管沟;
2、在绿化带下敷设输水管、合流污水管和气体、油料等特殊管线,架设35千伏(含35千伏)以上输电线路;
3、管线繁多的地段,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管线位置。
(二)管线敷设的禁止情形:
1、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2、建设地下管线检查井,不得影响其他管线的管位。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道路交叉口布置检查井及其他附属设施。
(三)在市中心区范围内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和重要地区,除电车馈线、轻轨输电线外,不得新建各种架空线,对现有不符合安全、有碍市容观瞻的架空管线应有计划地改建入地。
近郊区及规划控制区的电力、信息电缆架空线应采用单杠多回路方式沿规划道路,现有道路、河流架设。
(四)管线敷设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及最小覆土深度应达到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
(五)地下管线应根据下列要求埋设: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压力管让重力管,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
(六)新建的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在桥梁设计时同步设计,在确保桥梁安全,维修方便、不影响桥梁景观的前提下,设计预留各种管线通过的位置,并同步施工。已建成的桥梁只能通过轻型管线,重型管线应另设管线桥。
(七)市政管线附挂于桥梁、穿越公路、铁路、地下铁路、隧道、人防设施、河道、建筑物等,以及涉及消防、净空控制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将建设方案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城市环境工程
(一)按照商业街50米、交通干道80米、一般道路100米的间距设置废物箱。
(二)公共厕所按规范确定的服务半径进行建设。
(三)城市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车辆清洗站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进城车辆清洗站的选址不得超过城市建成区边沿1.5公里,且进城道路状况应良好。
(四)车辆冲洗站宜与公共厕所、环卫车辆停放点、加油站,汽车修理厂等设施结合建设。车辆冲洗设施必须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做到达标排放或清水循环使用。
(五)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单位或个人修建的排水管道接入城市排水管网,须经城市规划、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定位走线。
(六)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应符合城市加油站布点规范,其进出口宜开设在次干道上。市区内不宜设一级加油站。加油站内的建(构)筑物基地与周围建筑的距离应符合消防安全规范。
(七)在城市道路设置或迁移交通标杆、路牌、邮筒、垃圾箱、电话亭、广告牌、宣传栏等社会公益设施的,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城市防灾工程
(一)依据各项防灾工程国家设计规范和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搞好城市防灾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二)在城市河道保护范围内架桥、架线、敷设管线、修筑堤坝等建(构)筑物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部门、航道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市政公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定线,放线,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灰线,经复验无误后方可开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复验完毕。
第三十条市政工程建设在覆土前必须由具有相应管线测绘资格的队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及时进行三维坐标跟踪测量,编制管线竣工图。
第三十一条市政公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递交工程竣工档案。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工程竣工档案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验收,符合要求的核发《南宁市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否则该工程项目不得通过竣工备案。
第三十二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备案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业主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有关资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验收备案工作,出具规划验收合格意见书。不具备规划验收合格意见书的市政工程项目不得通过竣工备案。
第三十三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视违法建设工程对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影响程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