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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人防建设费收费范围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价费[2002]16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盐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人防建设费收费范围的请示报告》(盐价[2002]26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防建设费的收费范围是省定人防重点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属人防重点城市的县(市),其城市市区范围是指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此以外的其他建制镇不属人防建设费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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