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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服[2002]1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巢湖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问题的请示》(价费字[2002]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有关规定,交通运管部门每年对营运车辆进行一次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评定,不对车主收费; 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测,按照“皖价经费字[2000]28号”文件规定收取检测费,但必须坚持车主自愿委托的原则,交通运管部门不指定检测站强行服务; 三、对初检不合格需复检的,检测费按该项目初检的60%收取。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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