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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高校招生电子档案制作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价费[2002]16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增设招生信息制作维护费和初中实验考查考务费两收费项目的函》(浙教计[2002]7号)悉。鉴于我省今年普通高校、高职和成人高校已全部实行网上录取,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招生电子档案制作费收费项目的复函》(浙财综字[2002]77号),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从2002年起,省招办向参加我省大专院校(含成人高校、高职、大专证书班、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等)网上录取的院校,按录取学生每人40元的标准收取招生电子档案制作费。 二、各高校交纳的招生电子档案制作费在学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 三、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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