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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价局制定价格集体审议规则(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综[2002]17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本局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南京市物价局制定价格集体审议规则(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制定价格集体审议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价格集体审议委员会是南京市物价局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集体审议组织,负责听取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汇报,咨询有关情况,提出修改意见,作出是否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策意见;负责审议听证资料,决定听证会代表、议程及其他有关事项。价格集体审议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价格集体审议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 第四条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当提交价格审议委员会会议审议。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可举行。审议委员会主任认为没有必要提交会议审议的,可以授权分管局长会同相关职能处审议后,按程序报批。经过听证的,应当提交会议审议。 第五条价格集体审议委员会认为对送审方案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在方案修改后重新提交审议。 第六条制定或调整没有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需要提交会议审议的,相关职能处应当在收到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拟定送审方案,提交价格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价格集体审议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后内审议并作出是否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策意见。需要上报省物价局或市政府审批的,应当在此期间提出上报意见。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策的,职能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提交集体审议的材料包括: (一)申请单位关于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申请报告、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财务报表、认证报告、成本调查资料和相关材料。 (二)制定或调整价格对申请人、相关行业和消费者影响的分析评价材料。 (三)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建议方案。 (四)社会各方面对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五)经过听证的,应当提交附有听证会议代表签名的听证会纪要;经过专家论证的,应当提交专家论证意见。经前次集体审议,重新修改后再次提交审议的价格方案,应当作必要的说明,并附前次审议记录。 第八条价格集体审议委员会会议包括以下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内容和要求; (二)相关职能处负责人陈述送审方案; (三)价格集体审议委员会成员提问; (四)相关职能处负责人进行解答; (五)价格集体审议委员会成员发表意见; (六)主持人总结。 第九条价格集体审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相关职能处负责,并做好审议会议的记录。 第十条没有申请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定价权限直接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应当遵循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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