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
我局《关于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试行收取药品集中采购服务费的批复》(湘价服[2001]11号)下发后,对规范药品市场收费行为,促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执行中也曾出现有的地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药品采购中心服务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为规范药品集中采购收费行为,切实降低药品价格,促进药品采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现就规范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实行药品集中采购是减少药品交易中的暗箱操作现象,降低药品价格的一项有效措施。具备药品集中采购资质的单位应按照方便交易双方的要求,努力做好药品集中采购服务工作。
2、具备药品集中采购资质的单位在为交易双方提供以下服务后,才能收取药品集中采购服务费。一是提供规范化的药品交易场所、交易设施和后勤服务;二是提供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名单以及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供求情况等信息服务。
3、药品集中采购服务费按药品集中采购成交额的一定比例向供货方收取。具体比例为:省会长沙不高于6‰,其他市州不高于7.5‰。各市州物价局在不高于省定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当地具体标准,并报省局备案。
4、药品集中采购服务费属重要服务价格,由省统一管理,实行价格登记制度。具备药品集中采购资质的单位,应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5、本通知自二00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各市州物价局接此通知后,要对药品集中采购服务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迅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