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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江津市物价局对明确降低征地管理费收费范围的批复


【颁发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渝价[2002]2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津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降低征地管理费收费范围的请示”(津价发[2002]69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97号文件规定,征地管理费一般由以下几项费用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因此,征地管理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30%,是指现执行的渝价(2001)346号文中征地管理费所属的第一项征用集体土地的收费标准降低30%执行,其他四项均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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