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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新星西南分公司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川价函[2002]8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石化新星西南分公司:
你司西南分发(2002)04号《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请示》悉。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39号《国家计委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你公司天然气出厂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03元,并将原天然气净化并入价内,合并为统一的天然气出厂价。以上价格为2002年5月20日起抄见气量执行,其他有关规定按川价字工(2002)18号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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