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海原县物价局《关于农村人畜饮水用电价格请示》的批复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商发[2003]10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原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农村人畜饮水用电价格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县用于人畜饮水的深井提水电价应列入深井提灌电价管理,其价格应按自治区物价局宁价商发(2003)72号文规定,不分电压等级和井深,到户电价统一核定为0.185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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