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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齐齐哈尔市公交汽电车票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黑价经字[2002]1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齐齐哈尔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继续执行黑价经字[2001]10号文件的请示》(齐价呈[2002]9号)收悉。为解决城市公交企业亏损经营的困难局面和进一步改善城市公交车辆运输条件,省物价局于2001年对你市公交汽电车票价进行了调整。经过一年来的试运行,得到了企业和社会的认可。鉴于原批复的收费标准已试行期满,经研究,同意你市自2002年3月1日起继续执行省物价局黑价经字[2001]1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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