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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平安保险公司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地税函[2002]7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三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平安保险公司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明地税发[2001]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平安保险公司三明支公司在三明辖区内各县(市)设有营业区或营业部,均有相对固定的场所、人员,在当地银行设有“对公”户头(或称“内勤”户头),通过专用邮箱传递单据、凭证等资料,各营业区(部)具备正确计算保费收入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我局意见,对平安保险公司三明支公司所属各县(市)营业区(部)经营保险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营业区(部)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代扣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佣金的单位(含公司、营业部)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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