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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温岭市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价服[2002]18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台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要求调整温岭市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的请示》(台计收费[2002]61号)、《关于要求调整温岭市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标准的补充请示》(台计收费[2002]154号)收悉,鉴于温岭市有线电视网已与省有线电视网实行联网,并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运行、电视节目传输已达40套的实际,经研究,同意温岭市与省有线电视实行联网的用户的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标准自2002年7月起统一调整为每户每月14元,未与省有线电视网实行联网用户的收费标准不变;对生活困难用户给予适当减免。 收费标准调整后增收的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的使用管理,按浙价费[1997]65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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