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有关部门、吉林大学:
省卫生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纠风办、国家 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 国家中医药局共同研究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切实做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特建立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章联席会议组成
第二条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 采购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门联席会议)召集单位为省卫生厅和省 监察厅,成员单位有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工商局、劳动保障厅、经贸委、财政厅、审计厅、体改办和吉林大学。部门联席会议在省政府 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各部门和单位确定一名厅级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部门联席会议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推进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其具体工作职责是: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审议通过省级医疗机构招标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研究解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好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政策规定和工作制度。加大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坚决遏制药品购销中的 不正之风,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对全省各地药品 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为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联席会议下设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小组,其职责是协调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 的行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受理招投标活动 当事人的投诉,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建立和实行卫生、监察、药品监管、物价、工商、劳动保障、经贸、财政、审计、体改部门和吉林大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 联合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职责:作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进行监督,依照《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依照《招标投标法》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对药品招标中介代理机构的行为 进行监督。
第七条监察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小组工作规则,协调有关部门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受理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检举和控告;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履行 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其不作为、违规行政 和执法、包庇纵容和参与违法活动、违规干预或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贪污受贿等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照《招标投标法》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 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以及药品招标中介代理机构进行监督,并对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价格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价格 、收费行为以及向患者让利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依照《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对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所 签订的合同进行监管和合同鉴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药品管理法》、《合同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购销双方的合同欺诈及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第十一条经济贸易部门职责:负责依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投标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职责:依照《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双方的财务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体改办和吉林大学根据自身工作职责,配合上述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章例会制度
第十四条部门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通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下一步招标工作提出意见。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部门联席会议要定期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进展情况,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和部署,积极推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根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需要,可通过例会对本制度进行 修改。
附件:
1.吉林省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部门联席会议成员、联络员名单(略)
2.吉林省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小组工作规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