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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荣誉市民有关待遇的规定


【颁发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2002]1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深圳市荣誉市民享有以下待遇:
一、每年可获取《深圳统计年鉴》、《深圳投资指南》、《深圳画册》等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最新资料。 二、入出深圳对外开放口岸,凭《深圳市荣誉市民证》和入出境有效证件,边检和海关给予优先办理手续。出入特区检查站时,凭《深圳市荣誉市民证》,享受免检免下车礼遇。 三、在不违反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定的原则下,凭《深圳市荣誉市民证》办理交通管理有关业务时,市公安交通警察局给予礼遇和方便。 四、凭《深圳市荣誉市民证》,在市、区所属各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看病享受“优诊”待遇。 五、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组织部分荣誉市民旁听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深圳市政治协商会议的会议。 六、参加深圳市重大庆典活动,享受贵宾待遇。 七、本规定自二00二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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