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审价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青计价格[2002]5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州、地、市计委、建设局、水务局:
为进一步推动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逐步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和防治水污染,促进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国家计委、建设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审价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3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审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价工作的意义 近年来,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地方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努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取得较大进展,对于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城市供水价格改革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水价形成机制不完善,企业缺乏成本控制、加强管理的内在动力。水价不断调整,供水企业成本也随之不断上升的现象相当普遍。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审价工作,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了解城市供水价格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建立合理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水价形成机制,提高水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水资源短缺、结构性缺水的严重性,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的紧迫性,从保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把这次全国统一审价工作做为推动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基础工程”和维护广大用户利益的“民心工程”来抓,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切实抓出成效。 二、审价工作的主要内容 全面审查供水企业1999年、2000年、2001年三年内供水价格调整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费用、财务收支情况,以及附加在水价内外的各种基金、收费。 主要内容: (一)企业制水、供水成本。成本审查包括制水、供水主管业务的成本、费用和非主营业务的成本、费用。严格区分主营业务与非主营业务,非主营业务的成本费用不得计入供水价格。分析水价调整后企业成本增加的各项因素(特别是产销差率中的管网漏损率),造成企业出现新的亏损各项因素中哪些属正常合理的,哪些属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 (二)企业员工劳动效率。审查供水企业人均劳效,分析有无人员过多造成劳动效率低下问题,分析供水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结构是否合理,有无非生产人员所占比重过大的问题。 (三)供水能力与高日供水量。审查供水能力与供水量的比例。分析供水能力与高日供水量是否相适应,有无因供水设施建设过度超前,导致供水价格攀升和加大供水企业负担的问题。 (四)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审查附加供水价格上的各种收费、基金的批准机关、文号、项目、标准、年度收费额、用于供水企业扩大再生产的金额和所占比重等,并逐一查对、登记、汇总。分析哪些属于合法合理的,哪些属于合法不合理的,哪些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五)企业供水总表与户表计量和费用分摊。审查总表供水计量是否准确,有无乱挤、乱摊现象,分析抄表到户的合理的成本,以及总表与户表价差中的不合理因素及原因。 (六)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审查企业主管业务和非主营业务等各项收入、支出情况,有无因不合理支出造成成本上升甚至企业亏损问题。 三、审价工作的安排 (一)审价工作分工。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要求,西宁市作为此次审价工作的重点,由国家计委、建设部统一组织开展,省计委和省建设厅进行直接审查:格尔木市审价工作由省计委、省建设厅统一组织开展,格尔木市计委、市建设局进行直接审查;其他地区是否开展审价工作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决定开展审价工作的地区,要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并报省计委、省建设厅备案。 (二)审价工作方法。审价工作采取按年度和按调价周期审查两种方式进行。年度审查是审查企业1999年至2001年各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按调价周期审查是以进入1999年后第一次水价调整开始至下一次调价为一个周期,至2001年底调价几次,即有几个周期。以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为调价测算基础的,可以只采用按年度审查方式:以跨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为调价测算基础的,应当同时采用两种方式进行审价。具体采取哪些方法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在审价工作中,除核查供水企业各类报表、原始生产记录、台帐外,还应对取水(购水)量、售水量、水费回收额及各项支出等整个生产经营过程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验证。 (三)审价工作步骤。全省审价工作从2002年6月1日起开始。依照上述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1999年至2001年三年来供水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供水企业应当提供成本、费用、开支、年度财务报表等审价所必需的基础材料,并加盖企业印章。 四、审价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水价审价工作,是2002年全国计划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成本调查队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专门班子:对参加水价审价工作的人员进行法规、政策的培训,为做好这项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积极做好对供水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 (二)保证审查质量。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做出审价结论,并填写报表(见附表)。市价结论应包括供水企业分布、制供水能力、成本费用等基本情况;供水企业成本上升的主要原因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促使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投资约束,提高供水企业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效率以及提高水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的政策措施。要注意排除干扰,确保审查数据的真实性。 (三)认真进行总结。西宁市的审价工作于7月中旬完成,7月底前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其他地区的审价工作原则上于7月底前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其他地区的审价工作原则上于7月底完成,8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报省计委、省建设厅。在审价结论的基础上,总结本地区水价管理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建立比较合理的水价成本、费用构成及利润水平参照体系,逐步建立定期审价和专家评审制度以及加强企业管理推进企业改革的具体意见。 附件:1、城市供水企业审价调查表(略) 2、城市供水企业审价调查表填报要求和主要指标解释 附件2: 城市供水企业审价调查表填报要求和主要指标解释 一、报表填报表式。 (一)关于调查表式。为了方便审价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395号)(以下简称《通知》)设计了七张调查表。各地在组织调查时,应当使用调查表一、二、三、四进行调查,以获得更加全面、详细的数据,在对数据进行核实后,再填报调查表五、六、七。 (二)关于成本性质。这次审价工作的一个主要目的是调查核实三年来城市供水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情况,分析三年来供水企业发生的新的增支因素。因此,调查表二填报的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即不管企业成本是高是低,只要其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就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填报。同时,为测算出供水企业合理的成本水平,各地应当对企业各项实际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提出在当前的生产技术条件下相对合理的成本水平,并在调查报告中予以详细反映。 (三)关于上报要求。调查报表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填报,以市、县为单位报送,即一个市、县一套报表,同时应附详细的调查报告。如一个市、县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核算供水企业,在上报该市、县汇总报表的同时,还应当附上每个独立核算供水企业的调查报表。 (四)关于调查周期。以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为调价测算基础的,只报送一套按年度审查填报的报表:以1999年以来跨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为调价测算基础的,每个县需要报送两套报表,即按年度填报的报表和按调价周期填报的报表。在按调价周期审查填报时,可将附表一中的年度“1999年”、“2000年”、“2001年”改为“周期一(**年*月至**年*月)”、“周期二(**年*月至**年*月)”、“周期三(**年*月至**年*月)”等字样。 二、成本审核步骤 在调查审核供水企业成本时,可以分三步骤进行: (1)第一步,剥离非主营业务成本,解决主营业务成本的真实性问题。将非主营业务成本费用剥离出来,核定主营业务(供水)的实际成本,是此次审价工作最基本的要求。 (2)第二步,审核主营业务成本项目,解决成本核算的合法性问题。即审核是否有不合乎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规定会计分录,每一项支出的业务属性是否正确归类。例如,是否存在将属于期间费用的支出记入成本项目的问题,是否存在将应由福利费开支的费用列入成本项目的问题。完成这一步之后,可以填报成本费用调查表。 (3)第三步,核减不合理的支出,解决成本合理性问题。项目合理不等于支出水平合理。要对各明细费用项目进行具体分析对那些支出过多的,损耗偏高的,应当进行核减,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支出或消耗水平,并在调查报告中详细反映。 三、成本审查中应注意的事项 1、注意查看企业会计报表是否按照实际成本的原则进行核算。比如,原材料、动力是否按实际耗用的数量和实际单位成本计算,折旧是否按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和规定使用年限计算。不能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2、注意观察企业各期会计报表中使用的会计方法是否一致?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各种费用的分配方法等。会计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保持一致。 3、注意观察和分析实际材料消耗与材料消耗定额的差额是否合理?工资水平与其他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的差额是否合理?生产工人、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的构成是否合理?这些都应当在调查报告中予以详细说明。 4、注意不同年度的对比。如某项支出突然呈现较大幅度增长,应认真核查其变化的原因。 5、要注意调查表中没有反映或难以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并在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四、主要指标解释 1、企业所有权类型、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本构成按2001年的实际情况填报。请在相对应的类型或形式上打上“”(基本情况明细调查表中请直接填写所属的类型)。 2、国家资本: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所形成的资本。 3、主营业务销售成本:指供水企业制定企业制水成本与输配成本之和。 4、利润:指主营业务净利润。计算公式为: 主营业务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销售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 5、净资产利润率:指主营业务净利润与企业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的比率。 6、平均日供水量:一年的总体供水量除以全年供水天数所得的数值。 7、管网长度指管道直径在75毫米以上并已投入使用的供水管网的长度。已经建成但未投入使用或在建的管网,其投资额和长度可在报告中作出说明。 8、年售水总量与年销售收入:其中公共用水售水量与销售收入指已实行计量并且取得销售收入的公共用水。 9、年损失水量:指一年中水在管网输送过程中漏失的水量。 10、管网漏损率:指年损失水量与年供水量的比率 11、产销差率:产销差率=(年供水量一年售水量)/年供水量*100% 12、自用水量:水厂内部生产工艺过程和为其他用途所需用的水量。 13、各项人员数量指标:均按年末人数填列。 14、年末从业人员总数:反映年末在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员。 15、年末职工人数:反映年末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离退休人员等。 16、附表五中的“服务人员”按调查表四中的“销售服务人员”人数填列。附表五中的职工总数等于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和服务人员数量之和,即等于《劳动工资明细调查表》中的年末职工人数。 17、全年实际发放收入总额:指企业本年度为所有从业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包括支付给所有从业人员的各种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等。 18、全年实际发放职工工资总额:指企业本年度为职工发放的工资总额,包括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等。 19、全年计税工资总额:反映由财税等部门核定的可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费用。 20、消毒药剂费:指用于水消毒除菌所使用的氯及其化合物、二氧化氯、臭氧等消毒除菌材料的费用。 21、混凝药剂费:指用于净水而投入的硫酸铝、三氯化铁等混凝剂、助凝剂的费用。 22、净水构筑物:指以除去水中悬浮固体和胶体杂质等为主要目的的构筑物,包括絮凝池、沉淀池、澄清池、过滤池等。 23、计量单位:要注意表中各项指标的计量单位。其中金额计量单位一般均为万元,请注意调查表二《城市供水企业供水成本明细调查表》中有关指标的计算公式。另外,基本情况调查表中的年供水量与年售水量的计量单位为万吨,而成本费用调查表中的年供水量与年售水量的计量单位为千立方米。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