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盐城发电有限公司临时上网电价的复函


【颁发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工函[2002]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盐城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批上网电价的请示》(盐电财[2002]00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公司投资兴建的135MW机组即将投入商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该机组的临时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6元(含税)。以上临时上网电价自电厂投入商业运行之日起,执行到上网电价正式审批下达后终止。 特此复函。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