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我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我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政协《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规定》精神,现对我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 办理原则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对于推动和改进政府工作,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水平,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出发,诚恳接受监督,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不断提高办理工作水平。办理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为人民办实事的原则。努力办多数人受益的事,办群众急需解决、群众关心的事,办涉及国民经济、社会事业长远发展的事,办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事。
(二)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对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尽快解决;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纳入计划,有步骤地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安排解决;对涉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职责范围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说明情况,做好细致的解释工作。
(三)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属于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交有关委、办、局办理;属于各区、县(市)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交有关区、县(市)政府办理;属于区、县(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由区、县(市)政府办公室交区、县(市)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二、办理范围
(一)上级、同级人大代表在上级、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办的书面建议;上级、同级政协委员在上级、同级政协全会会议期间提出并由市政协提案办交办的书面提案。
(二)上级、同级人大代表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检查和考察中提出的属于本市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书面建议;上级、同级政协委员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检查和考察中提出的属于本市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书面提案。
(三)上级、同级人大代表在日常持证视察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时提出的视察意见;上级、同级政协委员在日常工作中属于本市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提案和来信。
(四)上级、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与本级政府全体成员或主要成员座谈协商时提出的建议。
三、工作职责
(一)办理上级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二)办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三)协调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四)督促、检查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五)接待安排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查和考察活动。
(六)认真总结工作,推广先进经验,指导和推动各承办单位做好办理工作。
四、办理程序
(一)交办。上级、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上级、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属于本市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由本级政府办公厅负责统一接收,根据国家机关的职责分工,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召开专门会议交办。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市政协委员在市政协全会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属于本市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办分别负责受理。区、县(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建议、提案,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负责受理。
(二)承办。各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要认真进行清点,逐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结时限,报分管领导阅批,确定具体承办处(科)室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好办理工作。
1、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限内确实难以完成的,需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正式答复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要做到及时办理不积压、抓紧落实不迟滞、说明情况不拖延。
2、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特别是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作为重点建议或重点提案(以加盖“重点建议”或“重点提案”标记为准)办理,由主要负责人及时组织力量,深入调查,认真研究,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和措施,确保办理工作落实。
3、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应当在接到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起5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然后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办理交办。承办单位不得擅自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
4、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交办机关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并协调相关事宜,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各承办单位要顾全大局,加强协作,及时研究办理,不得互相推诿。办结后,由主办单位负责汇总答复。
5、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凡能解决的要抓紧办理和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安排解决;确实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要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做出说明,以取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理解。
(三)催办。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与承办单位保持密切联系,积极进行催办。要深入承办单位了解办理情况,掌握办理进度,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争取提前完成办理任务。
(四)沟通。承办单位在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做出答复之前,可以采取走访、信函、电话沟通或召开座谈会、现场视察等多种方式,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办理情况,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做到办理结果达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满意。
(五)答复。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和承办单位办理的各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必须按规定时限,将办理结果按规定格式书面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答复函件要由工作人员认真审核,由承办处(科)室负责人严格把关,经分管领导审定签发。
1、对上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会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承办单位形成书面答复函件,上报市政府办公厅,经审核后,呈分管市长审定签发,以公文形式答复。
2、对市人大代表建议,由承办单位书面答复人大代表(附市政府办公厅的《办理工作征求意见表》),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2份,市政府办公厅议案处3份,代表所在区人大常委会1份。
3、对市政协委员提案,由承办单位将书面答复直接报送市政协提案办2份,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议案处3份,由市政协提案办负责审核答复政协委员。
4、对内容相同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可合并办理和答复,但应当分别注明其建议或提案的编号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姓名。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应当逐人答复,复文前两名。
5、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函件,必须注明承办单位的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并在答复函件的右上角用A、B、C、D、E标明办理结果。表示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部分解决以及正在解决的,用A标明;表示所提问题已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安排解决的,用B标明;表示所提问题应该解决,但由于确实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解决不了的,用C标明;表示所提问题已有明确规定或可供有关部门在工作中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表示所提问题不属于本市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需要向省和国家反映帮助解决的,用E标明。
6、发出的书面答复函件其办理结果是“正在解决”、“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安排解决”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凡可在近期内或有明确的规定时限解决的,要跟踪办理,并在年底前进行一次检查。已解决的要及时函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议案处。
7、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函件,不得以请示、报告代替。需向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请示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另行文。
8、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满意或者要求重新办理的,可按《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规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执行。
(六)总结。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结后,要及时向交办机关写出书面总结,于每年8月底以前报市政府办公厅议案处,并抄送市人大、政协有关部门。
五、办理工作制度
(一)调查研究制度。各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中提出的重大问题,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弄清情况后,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办理和答复。
(二)联系网络制度。交办单位应把承办单位的分管领导、办公室分管主任、工作人员名单汇集起来,建立联系网络,确保正常工作联系,便于及时了解、掌握办理进度,加强催办工作。
(三)进度通报制度。交办单位应定期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进度、办理质量和完成情况,督促各承办单位按规定时限完成办理任务。
(四)与代表、委员联系制度。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提案中,应采取各种形式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认真听取意见,与他们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五)承办责任制度。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坚持领导把关,办公室主任负责,工作人员具体承办的三级负责工作制度。对重要的建议、提案,应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亲自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有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并有熟悉业务的专职人员具体承办。同时,要保持承办人员的相对稳定。
(二)各承办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确保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涉及的问题,要坚持举一反三的工作方法,注意解决同类问题,以推动和改进各级政府及部门的工作。
(四)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要列入各单位年终的考评内容,市政府将根据考评情况,每年年末进行评比,对领导重视、认真负责、成绩突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满意的承办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对领导不重视、办复质量差、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承办单位和工作人员,要追究承办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哈政办发〔1990〕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