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老龄事业“十五”发展规划(2001-200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六月一日
山西省老龄事业“十五”发展规划(2001-2005年)
老龄问题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是党中央、国务院面向新世纪作出的重大决策。为了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的需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西省老龄事业“十五”发展规划(2001-2005)》。
一、基本情况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省出现了明显的人口老龄化趋势。到2000年底,我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330多万,占总人口的10%以上,进入了人口年龄结构老龄化阶段。今后人口老龄化将继续以较快的速度发展,呈现出老龄化、高龄化的态势。我省人口老龄化是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到来的,必将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重大的影响和挑战。解决老龄问题,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实现老龄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我省的老龄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基本建立,并不断得到加强;颁布了《山西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重视,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建立,老年人经济供养和医疗保障得到改善;老年文化、卫生、教育、体育等事业有了一定的发展,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但是,由于经济条件的制约和对老龄问题认识不足,老龄工作的基础还比较薄弱,老龄事业发展滞后,社会资金投入与老年人口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差距较大,老年服务设施和网络建设严重不足,部分老年人生活和看病困难,老年法规政策不够健全,执法力度不够,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老年科研工作和老年思想政治工作比较薄弱。从新世纪开始,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必将为解决老龄问题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我们要抓住机遇,制定对策,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老龄事业的发展。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发展老龄事业的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精神为指针,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生命质量为出发点,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人口老龄化的实际出发,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老龄事业健康有序全面发展。
(二)发展老龄事业应遵循的原则
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使老龄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化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积极作用,走由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道路;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发展老年服务业;坚持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敬老、养老道德教育,加强老龄工作法制化建设,营造尊老、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环境;坚持关心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相结合,使广大老年人生活得到改善,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
(三)老龄事业“十五”发展规划总体目标
从我省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适应人口老龄化形势需要的正常投入机制和老龄工作管理体制,完善老年法规政策体系;建立国家、社会、家庭、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体系;建立以社区为依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化、社会化的老年照料服务体系,基本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三、基本任务和措施
(一)建立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经济供养体系,确保老年人生活水平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在城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到2005年底前,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省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提倡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合理增加基本养老金。全面实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确保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
在农村,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地保障、家庭赡养和社会扶持相结合的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倡导老年人与赡养人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并由基层组织监督执行。鼓励低龄健康老人提高自养能力;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或扶养能力的“三无”老年人,继续完善以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为内容的“五保”供养制度,逐步提高供养水平。到2005年底,“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达到60%以上。小康村和有条件的村对老年人要实行农民退休制度和福利补贴制度。要继续稳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证按时足额向到龄已投保老人支付养老金。要建立养老基地,增加供养能力,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要建立救助制度和社会互助制度。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城镇老年人中的贯彻和落实,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应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建立特困老人救助制度和救助专项资金,对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临时性经济帮助。坚持和完善对百岁以上老人发放营养保健费制度,建立社会互助制度和青少年为老志愿者服务制度,倡导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老助困送温暖活动。
(二)逐步完善老年医疗保障体系,积极发展老年医疗保健康复事业
1、在城镇,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落实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政策,发展多种类型的补充医疗保险,努力满足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在农村,不断完善合作医疗制度,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尽力满足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2、到2005年底,县及县以上有条件的医院都要设立老年病科、老年门诊、临终关怀病房和老年病家庭病床。要大力发展社区老年卫生服务,实行定点防治,送医上门,巡回医疗,到户服务,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护理和康复一体化服务。要充分发挥各级离退休医务人员在老年病防治和研究机构中的作用。
3、认真开展各种老年常见病、慢性病、多发病的研究,加强对老年医护人员的培训。广泛开展老年自我保健、疾病防治等有关科学知识的学习和健康老龄化教育,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能力。县(市)要普遍设立老年体育指导站(点),加强对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都要因地制宜地开辟老年人的体育健身场所。组织广大老年人参加各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以减少疾病,增强体质,实现健康的老龄化。
4、加强老年群体的医疗保障与服务。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特困老年人基本医疗需求。离休干部及70岁以上老人就医享受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方面的优先服务,对本人及赡养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要作为医疗救助的重点给予适当帮助。百岁以上老人每年免费体检一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放宽起始年龄。
(三)建立老年社会照料服务设施和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1、加强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增加对养老设施建设的投入。同时,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不同形式,不同档次的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老年护理院、托老所,形成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需求的社会化老年照料服务体系。到2005年底县级市和大中城市的城区要建成至少一处综合性、多功能的老年福利服务设施。街道要有一所能容纳30名以上老人的养老院。城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0张左右,农村乡镇敬老院覆盖率达到90%以上。
2、大力发展社区老年照料服务体系。依托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开展看护照料、精神慰藉、家务帮助等服务项目。中等以上城市要逐步建立老年紧急呼叫系统,对身边无赡养人或无子女的孤、寡、残老人,要实行“定点服务”,“上门服务”和“包户服务”,以满足不同层次,各种类型的老年人的需要。
3、加强为老服务队伍建设。对各类老年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培训,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大力发展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积极鼓励在校学生以各种形式参加为老服务活动,形成专、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为老服务队伍。
(四)加强老年文化体育活动设施建设,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1、加强老年活动设施建设。到2005年底前,各市(地)、县(市、区)都要建一处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的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要建老年活动站,有条件的村、居委会都要建有老年活动室,或一室多用的老年活动场所。在新建的公益性文化设施中要开辟老年人活动场所。现有的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场所,要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
2、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各种形式的文体娱乐活动。要以社区和行政村为单位,组织老年人就地就近经常性开展各种文化娱乐和体育健身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生活,增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县以上老龄、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定期组织举办老年文艺汇演、体育比赛、书画展览等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办好老年文化专题节目;文学、艺术、影视界要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作品;新闻出版部门要出版面向老年人的图书、音像等,以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
3、积极开展老年教育,切实加强老年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到2005年,各市、地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老年大学,乡(镇)、街道及有条件的村、居委会要建有老年学校、图书阅览室等学习场所,使老年人方便就近参加学习。同时,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教育活动,加强老年人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引导老年人学习时事政治,了解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进一步加深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的理解和认识,帮助老年人增长知识,陶冶情操,引导老年人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树立相信科学,反对迷信,唯物求实的世界观,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科学的思维能力,不断地更新观念,与时俱进。
4、重视发挥老年人的作用。坚持自愿和量力、社会需求和个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老年人继续积极参加两个文明建设。要重视老年人才的开发和利用,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的优势,引导老年人从事关心教育下一代、传授科学文化知识、民事调解、社区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鼓励农村低龄、健康老年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引导他们积极参加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五)建立健全老年法规政策体系,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1、加强老年法规政策建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山西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为依据,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逐步形成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
2、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积极推行和完善对涉老案件的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制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设立老年法庭。对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给予缓交、减交或免交的优待。
3、加大老年法的宣传力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纳入全民普法计划,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观念。帮助老年人学法、懂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到2005年底前,城市普法教育普及率不低于80%,农村不低于60%。
4、健全老年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县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老年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并制定相关制度。各市(地)要建立老年法律咨询中心,指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作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岗。社区应设立法律服务网点,保证老年人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
5、建立健全老年执法、协调、来信来访工作制度。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依法行政,积极配合和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并对“老年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要认真做好老年人的来信来访,协调解决老年人反映的问题。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领导和组织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把老龄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议程,定期研究老龄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建设,理顺关系,明确职责,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对老龄工作干部有计划的进行培训,建立一支爱岗敬业,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老龄工作队伍。
(二)加大资金投入
要把老龄事业纳入各级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事业的实际需要,增加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各级财政、计划部门要逐步加大对老龄事业的资金支持,用于老年福利与服务设施建设以及老年教育、人才培训、科学研究、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支出,要按照一定数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长,逐步形成制度化的财力投入机制。在发行的福利彩票收益中,要按国家规定的一定比例用于对老龄事业的投入。
(三)加快体制创新,建立老年福利事业市场管理模式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要求,探索和改革老年福利服务管理体制,促进老龄事业向社会化、产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政府办的老年福利事业要引入市场机制,参与市场竞争,积极探索建立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和管理体制。对社会办的老年福利事业,要进行必要的调控、规范、指导和监督,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和宏观管理、社会中介组织经办运作、福利服务机构自主经营的老年福利事业管理体制。
(四)制定优惠政策,扶持老龄事业发展
各级政府和计划、财政、工商、税务、物价、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开发老龄产业,形成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以满足老年人对设施、产品与服务的需求。
(五)加强老龄科学研究工作
建立和完善以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与老龄工作者相结合的老龄科研队伍,加强老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指导老龄事业的发展。建立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形成统计工作制度,为科学规划和科学决策服务。
(六)建立督查机制,促进规划的贯彻和落实
本规划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和职责范围,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2005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