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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永安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闽价[2002]商3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三明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永安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请示》(明价[2002]92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1]239号)精神,经测算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永安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永安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现行0.18元/吨提高到0.40元/吨。 二、污水处理收费的对象为永安市区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含自备水源取水)。 三、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按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计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生产企业等),其污水处理费的计费单位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计算。 四、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五、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代征手续费应控制在污水处理费总额的1%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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