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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福州市流动人口二维码ID卡暂住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闽价[2002]费2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暂住证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633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你市流动人口二维码ID卡暂住证收费标准由20元/证调整为15元/证,该暂住证使用有效年限不低于3年。 此收费标准从2002年5月25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州市试行流动人口二维码ID卡暂住证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2001]费字33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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