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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廉政建设规定》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陕国土资办发[2002]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国土资源局、西安铁路国土资源分局、安康铁路国土资源分局、杨凌示范区土地局、机关各处室,厅直各事业单位:
现将《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廉政建设规定》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02年6月1日
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廉政建设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严格依法行政,防止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省、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规范矿业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完善和落实审批责任制。 第三条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将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办事程序,办文要求,办理时间和收费标准一律公开,并及时通过法定或指定媒体发布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和注销情况公告,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建立市场配置资源的新机制,积极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减少矿业权行政审批。凡是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矿业权,特别是重点矿区和矿种,应以招标拍卖方式确定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不再进行行政审批。 第五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要求,办理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不准越权或违反规定审批、登记、发证和收缴费用。不准随意改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摊派费用。所收取的费用要按规定入库、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制度办事。申请的受理,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申请的审查,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实行内部会审制度。 在审查期间,有关工作人员不准私自向申请方通报、透露审查情况。在审查过程中需就有关问题与申请方交换意见的,必须报请主管领导同意。 第七条严格窗口办文,规范公文运行。要推行窗口办文制度。矿业权申请人按规定从办文窗口递交申请资料,凭申请单领取许可证。禁止办文处室工作人员直接受理矿业权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和私自交涉办文事宜,禁止办文处室工作人员指示窗口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禁止让矿业权申请人自带矿业权调查表、函等资料。 第八条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授意、提醒或暗示申请方委托某一固定中介机构代行办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申请;不准以任何名义收受中介机构的赞助、“回扣”、“好处费”;不准在中介机构设立单位“小金库”;不准在中介机构兼任任何职务并领取报酬;不准以任何理由接受劳务费;不准收受中介机构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或者报销应由本部门或个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九条负责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收受申请方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占用申请方的车辆、通信工具和收受、借用其它贵重物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宴请、出国(境)考察、国内旅游;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或申请方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在申请方报销应由本部门或个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十条严禁有关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自己的亲友取得矿业权提供任何优惠。有关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办理矿业权申请时,该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实行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批、登记、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批过程中出现的不作为行为、不规范行为或违法行政行为,对因自身过错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各级党组织和派驻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格执纪。对在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规定的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违反《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不廉洁行为,要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厅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及资金的管理,切实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合理、有效地使用,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根据省、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及资金管理,坚持以“项目管理”为龙头,“资金管理”为核心,“制度建设”为保障的原则,按照“抓紧、抓细、抓实”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严格管理。 第三条项目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按程序办事。项目的申报和立项,要坚持逐级上报,逐级排序,集体研究决定;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信。严禁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严禁项目申报单位搞不正之风。 第四条严格执行窗口办文制度,项目报件必须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项目的立项、计划和预算,必须经过会审,并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考察核准后,上报主管领导审核,经集体研究决定,杜绝暗箱操作。 第五条建立项目审查人责任制度。项目审查经办人员要按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严禁项目审查经办人员私自向申报单位通报审查情况、私自修改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申报单位作任何违反规定的承诺。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实施采取合同管理方式,工程建设单位的确定,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标、订立合同;建立项目公告制度,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项目建设任务、规模、投资、规划设计、施工单位等要实行现场公示,项目验收后要予以公告,增加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要完善财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不准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不准设立小金库,乱支滥发或者变相集体私分;不准在项目资金中报销应属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八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以土地开发整理的名义,兴办与土地开发整理有关的经营性经济实体。已开办的经营性经济实体,必须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脱钩;没有脱钩的,不得参与项目工程建设。具有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能以任何名义参与项目的工程建设。 第九条严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和项目管理部门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经营的公司,承担该领导干部管辖地区和管辖范围项目的工程建设。与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的部门、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在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合同单位任职、兼职、领取报酬;不准收受服务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占用服务对象的车辆、通信工具和其他贵重物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宴请、出国(境)考察、国内旅游;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十条加强对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系统各级土地开发整理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管理部门和承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履行职责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坐支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涉嫌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要将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纳入项目进行管理,对收取的耕地开垦费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格执纪。对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规定的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不廉洁行为,要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党的纪律处分,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厅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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