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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冀政办函[2002]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保护水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省政府决定在全省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0月1日起,在全省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 二、从现在起,各地不得新建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建设项目。现有的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企业,不得将含磷洗涤用品向我省禁磷地区 销售,并尽快转向生产无磷洗涤用品。凡进入我省市场的无磷洗涤用品,应在包装显著位置标明“无磷”字样,产品质量必须达到无磷洗涤用品国家标准要求。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尽快清理当前各类市场上含磷洗涤用品,保证将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 用品工作落到实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意义和具体管理办法,做到家喻户晓。 四、各级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继续销售含磷洗涤用品,以及销售的洗涤用品的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无磷洗涤用品要求的,由各级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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