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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02]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 (省财政厅二00二年二月十一日)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不断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改革,规范和加强了财政和财务管理。目前,我省已将罚没收入和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对大部分预算外资金实行了财政专户管理,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上缴的收费和罚没收入与执收单位的支出安排未完全脱钩;部门预算未将执收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尚未完全到位;执收单位预算外资金使用仍不够规范、合理等,从而导致部门之间经费开支、职工收入水平差距较大,乱收、乱罚、截留、挪用现象仍比较突出。为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规范和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收支两条线”改革工作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明确要求,要强化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各项经费按预算支出;要加强财政专户管理,逐步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管的财政综合预算;执收执罚部门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要清理和取消“小金库”,严禁设立账外账,实行并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制度,从制度上、源头上治理腐败,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学习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中央、省关于“收支两条线”改革的政策和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牢固树立勤俭节约、勤政为民、廉洁自律的思想,将“收支两条线”改革作为本地区、本部门2002年度财政、财务工作的一项重点,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从根本上解决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财政、财务管理。 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需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将各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条件的逐步纳入预算管理,任何部门不得“坐收”、“坐支”。二是部门预算要全面反映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状况,提高各部门支出的透明度。同时,财政部门要合理核定支出标准,并按标准足额供给经费。三是要根据新的情况,修订、完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使“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确保“收支两条线’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一)对省直部门和单位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或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等办法 1、继续清理整顿现行收费。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省直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清理本系统、本单位的收费项目,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要立即取消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对部分不体现政府行为的收费,经过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核后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职能要与本机关脱钩并依法纳税。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对收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 2、将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包括全系统)、省环境保护局、省计划生育委员会4个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收取的预算外收入(不含其所属院校和自收自支单位的收费,下同,收入项目见附件1)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全额上缴省国库;其支出由省财政厅按该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确保必要的经费供给。 3、对省国土资源厅、省外经贸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6个省直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见附件2),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其预算外收入缴入财政专户,省财政厅按核定的综合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年度财政支出,编制综合财政预算。 4、其他有预算外收入的部门和单位,暂维持现行管理方式,但要按照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和规范预算外收支管理,加大预算内外资金的统筹力度。今后将根据改革的进展情况逐步实行综合预算或收支脱钩管理。 (二)从2002年开始,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以及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1、对省级行政单位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一级事业单位所开支的行政性经费,对符合定员定额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开支的事业费,要按定员定额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2、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1]942号)编制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要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项目排序,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其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要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3、省直各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和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省财政厅在批复其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 (三)继续完善预算外资金等收入的收缴制度,严格实行收缴分离 1、有预算外收入的执收单位应将所收的全部资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收坐支预算外收入。应缴纳有关费用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执收单位发出的缴款通知,直接将应缴纳费用缴入指定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暂时难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的少量零星收入和当场执收的收入(如工本费等),可先由缴款单位或个人直接缴给执收单位,再由执收单位及时将收入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对个别单位保留的收入过渡户将逐步取消,所有预算外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同时,取消原对一些单位实行的预算外收入按一定比例留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管理办法。 2、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缴业务,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委托代理银行办理。代理银行每日通过网络系统将代收的预算外资金,全部划转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同时,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对收缴的收入按部门进行分账核算,并及时向执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反馈有关信息。 3、自2002年6月1日起,省直驻肥以外单位的预算内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要就地直接缴入省国库;预算外资金缴入各单位在当地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收入待解户,再由代理银行按月从预算外资金收入待解户全部直接划转到省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收入待解户只能用于预算外收入收缴,不得用于执收单位的支出。驻省外的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由执收单位先集中,再按季汇入省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四)促进市、县加大“收支两条线”改革力度 目前,各市、县都在大力推进“收支两条线”的改革工作,但进展不平衡。为了进一步促进各地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从2002年起,各地公安、环保、计划生育等执收执罚部门的预算外收费收入,要按规定的级次分别上缴省级国库和地方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各地其他部门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一律缴入财政专户管理。在收缴制度上,继续推行和完善收缴分离和罚缴分离办法。同时,各市、县要加快部门预算的改革步伐,2003年各市财政都要对公安、环保、计划生育等部门实行部门预算,并尽可能扩大实行部门预算的范围,县级财政也要积极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力争2004年市、县各部门全面实行部门预算。 三、严肃“收支两条线”改革的纪律 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从讲政治、顾大局、反腐败的高度,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增强改革意识、服务意识和保障意识。该保证的经费要优先安排,该拨付的资金要及时拨付,确保预算单位行使职能不受影响。要充分考虑有关单位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合理核定收支规模与支出标准。对实行规范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可能遇到的有关问题,如各单位津补贴水平不一、差旅费等公用经费不足、超编人员经费处理等问题,财政和有关部门要积极进行调查研究,尽快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改革的顺利推进创造条件。 为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各部门必须继续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规定收费和处罚,严禁应收不收、应罚不罚,严禁转移、截留资金,严禁私设过渡性收入账户滞留收入不缴,严禁挪用、坐支,严禁将收入私分或擅自用于职工福利,严禁将执收执罚权力擅自下放给所属事业单位,确保预算外资金依法收缴和清算,确保“收支两条线”政策的落实。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的有关责任人员,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予以严肃查处,并选择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部门及预算外收入项目表 2、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脱钩管理部门及预算外收入项目表 附件1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部门及预算外收入项目表
┌──────────┬─────────────────────────┐ │部门名称│收费项目│ ├──────────┼─────────────────────────┤ ││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 │├─────────────────────────┤ ││灭火器产品生产许可证费│ │├─────────────────────────┤ ││防盗报警控制器生产许可证费│ │├─────────────────────────┤ ││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生产许可证费│ │├─────────────────────────┤ ││重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 │├─────────────────────────┤ ││合肥非机动车辆综合管理费│ │├─────────────────────────┤ │省公安厅│机动车驾驶员驾驶适应性检测费│ │├─────────────────────────┤ ││驾驶员安全教育课时费│ │├─────────────────────────┤ ││计算机防泄密安全检测费│ │├─────────────────────────┤ ││计算机安全培训费│ │├─────────────────────────┤ ││计算机病毒检测服务费│ │├─────────────────────────┤ ││计算机安全培训考试费│ │├─────────────────────────┤ ││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费│ ├──────────┼─────────────────────────┤ ││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 │├─────────────────────────┤ ││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验证费│ │├─────────────────────────┤ │省工商局│商标注册验证费│ │├─────────────────────────┤ ││安徽省经纪执业人员资格培训费│ │├─────────────────────────┤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 │省环保局│环境监测服务费│ │├─────────────────────────┤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收贮收费│ ├──────────┼─────────────────────────┤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服务项目收费│ └──────────┴─────────────────────────┘
注:各部门预算外收入均未包括其所属院校和自收自支单位收费 附件2 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脱钩管理部门及预算外收入项目表
┌───┬────────────┬────────────────────┐ ││部门名称│预算外收入项目│ ├───┼────────────┼────────────────────┤ │1 │ 省对外经济贸易厅 │证书工本费│ ││├────────────────────┤ │││高级商务师评审费│ ├───┼────────────┼────────────────────┤ │││耕地开垦费│ ││├────────────────────┤ │││土地闲置费│ ││├────────────────────┤ │││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登记费│ ││├────────────────────┤ │2 │省国土资源厅│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评审费│ ││├────────────────────┤ │││地质成果资料有偿使用费│ ││├────────────────────┤ │││地质勘测报告评审费│ ││├────────────────────┤ │││征地补偿及安置费│ ├───┼────────────┼────────────────────┤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评审费│ ││├────────────────────┤ │││职称外语考试费│ ││├────────────────────┤ │││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费│ ││├────────────────────┤ │││国际商务专业资格考试贸│ ││├────────────────────┤ │││房地产估价师技术资格考试费│ ││├────────────────────┤ │││计算机软件专业考试费│ ││├────────────────────┤ │││考试录用收费│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费│ ││├────────────────────┤ │││事业单位登记费│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 │││安徽省人才交流服务收费│ ││├────────────────────┤ │││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收费│ ││├────────────────────┤ │││执业资格考试复审费│ ││├────────────────────┤ │││职称评审费│ ││├────────────────────┤ │3 │省人事厅│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收费│ ││├────────────────────┤ │││人事争议仲裁费│ ││├────────────────────┤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费│ ││├────────────────────┤ │││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费│ ││├────────────────────┤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收费│ ││├────────────────────┤ │││消防专业资格考试费│ ││├────────────────────┤ │││高级公务员培训费│ ││├────────────────────┤ │││经济员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 ││├────────────────────┤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费│ ││├────────────────────┤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 │││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 │││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 │││培训教育证书工本费│ ├───┼────────────┼────────────────────┤ │││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 ││├────────────────────┤ │││不可抗拒力证明书费│ ││├────────────────────┤ │ 4│省贸促会│认证费│ ││├────────────────────┤ │││仲裁费│ ││├────────────────────┤ │││涉外经贸调解费│ ││├────────────────────┤ │││ATA单证册收费 │ ├───┼────────────┼────────────────────┤ │││药品包装物材料生产企业许可证审评费│ ││├────────────────────┤ │││新药开发评审费│ ││├────────────────────┤ │││药品生产许可证费│ ││├────────────────────┤ │5 │省药品监督局│药品经营许可证费│ ││├────────────────────┤ │││制剂许可证费│ ││├────────────────────┤ │││已生产药品注册登记费│ ││├────────────────────┤ │││药品检验费│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费│ ├───┼────────────┼────────────────────┤ │││劳工输出国外服务费│ ││├────────────────────┤ │││网络管理费│ ││├────────────────────┤ │││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费│ ││├────────────────────┤ │6 │省劳动保障厅│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 │││技师、高级技师评审费│ ││├────────────────────┤ │││职业技能培训报名费│ ││├────────────────────┤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费│ ││├────────────────────┤ │││职业技能培训费│ ├───┼────────────┼────────────────────┤ │7 │省国防科工办│计量检定收费│ ├───┼────────────┼────────────────────┤ │││文化市场管理费│ ││├────────────────────┤ │││娱乐场所上岗证费│ ││├────────────────────┤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稽查证费│ ││├────────────────────┤ │8 │省文化厅│铜牌等工本费│ ││├────────────────────┤ │││管理人员法规条例和经营人员业务技术培训费│ ││├────────────────────┤ │││职称评审费│ ││├────────────────────┤ │││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 ├───┼────────────┼────────────────────┤ │││房屋产权产籍登记费│ ││├────────────────────┤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费│ ││├────────────────────┤ │││勘察设计单位资格审查、证书费│ ││├────────────────────┤ │││建设监理证书费│ ││├────────────────────┤ │││工程定额测定费│ ││├────────────────────┤ │9 │省建设厅│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费│ ││├────────────────────┤ │││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费│ ││├────────────────────┤ │││工程质量监督费│ ││├────────────────────┤ │││职称评审费│ ││├────────────────────┤ │││白蚁防治费│ ││├────────────────────┤ │││城市污水处理费│ ├───┼────────────┼────────────────────┤ │││职称评审费│ ││├────────────────────┤ │10│省档案局│档案工作培训费│ ││├────────────────────┤ │││档案收费│ ├───┼────────────┼────────────────────┤ │││OA信息处理系统收费│ ││├────────────────────┤ │││统计数据处理费│ ││├────────────────────┤ │11│省统计局│统计专业职称资格考试报名费│ ││├────────────────────┤ │││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 ││├────────────────────┤ │││统计登记证工本费│ ├───┼────────────┼────────────────────┤ │││公务员培训费│ ││├────────────────────┤ │12│行政学院│成人大专学费│ ││├────────────────────┤ │││普通大专学费│ ││├────────────────────┤ │││学生公寓住宿费│ ├───┼────────────┼────────────────────┤ │││非正式图书资料准印证工本费│ ││├────────────────────┤ │││非正式图书资料准印证管理费│ ││├────────────────────┤ │││出版物市场和印刷企业管理费│ ││├────────────────────┤ │││出版物市场和印刷企业证照费│ ││├────────────────────┤ │13│省新闻出版局│报刊登记费│ ││├────────────────────┤ │││记者证工本费│ ││├────────────────────┤ │││版权代理服务费│ ││├────────────────────┤ │││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 ││├────────────────────┤ │││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 ├───┼────────────┼────────────────────┤ │││科技奖评审费│ ││├────────────────────┤ │14│省科技厅│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 ││├────────────────────┤ │││技术经纪人资格培训费│ ├───┼────────────┼────────────────────┤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确认费│ ││├────────────────────┤ │││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收费│ ││├────────────────────┤ │││计量收费│ ││├────────────────────┤ │││棉花监督检验费│ ││├────────────────────┤ │││计量器具型式合格证书费│ ││├────────────────────┤ │││计量鉴定收费│ ││├────────────────────┤ │││统一代码标识证书费│ ││├────────────────────┤ │15│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检费│ ││├────────────────────┤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登记注册费│ ││├────────────────────┤ │││产品质量认证费│ ││├────────────────────┤ │││生产许可证审查费│ ││├────────────────────┤ │││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收费│ ││├────────────────────┤ │││锅炉压力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 ││├────────────────────┤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 ││├────────────────────┤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收费│ ││├────────────────────┤ │││统一代码标志IC卡证书收费│ ├───┼────────────┼────────────────────┤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16│省测绘总院├────────────────────┤ │││测绘仪器检验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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