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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立即停止收取自来水底度水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闽价[2002]商2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州市物价局:
我局与省建设厅已于2001年12月21日联合下文,明确规定取消收取自来水底度水费,现根据国家计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精神,为促进节约用水,减轻消费者负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你市应于2002年5月1日起立即停止收取自来水底度水费,并报市政府通过法律程序取消此项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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